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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土地出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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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买卖是把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,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。土地是自然物,不是劳动的产品,因此土地本身并不具有价值。土地借以买卖的基础是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所有权时,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。土地购买者购买土地,实际上是购买取得地租收入的权利。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现象比较普遍,并非是商品经济发达的表现,而是建立在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,地主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方式。
  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,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。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,氏族或村社范围内的土地,均为该村社占有和使用,不存在土地买卖活动。到了奴隶社会,虽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、地区和时间,往往有不同的形式,但土地一般也不得买卖、转让。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,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、最典型的形式,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、出租或自行经营。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,一方面,出现农场两极分化,有的农场在竞争破产,被迫出卖土地,在竞争中获胜的农场则通过购买土地而得到扩大;另一方面,土地投机者,非农业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。在资本主义社会,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。
 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所有制,土地占有者只有使用权,可以买卖、出租、抵押、赠送、自行经营等。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内容复杂,形式多样,有“活卖”与“绝卖”之分。“活卖”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,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。过期不赎,即成“绝卖”。“典田”即为“活卖”。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,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。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。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,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,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,而只是地主、富农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。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后,土地买卖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。
  在中国,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买卖。在1988年4月12日,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中明确规定: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中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。在我国一些农村区域,还存在着土地买卖现象,实属违法行为;一些正常的土地转让行为还被称之为“土地买卖”,实属误称。进行土地转让,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,必须签订土地转让合同,明确权利义务关系、转让期限、转让面积、违约责任等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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